八部委联合出台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办法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颁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原则上与军队在职干部执行统一政策,按照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原则,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管理社会化。已安置住房和列入安置计划住房已开工建设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可以购买或租住已安置和开工建设的住房,购买住房执行《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购买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也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具体方式由干部个人申请,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未按房改政策解决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房房价、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和计算办法与军队在职干部一致。
《办法》对今后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享受的优惠政策、出售等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新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应相对集中建设。军队承建的,由军队干部部门和基建营房部门编制规划,基建营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承建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编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按原规定程序编制下达,在继续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附属用房建设经费仍按现行渠道保障,由国家财政专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现行的离退休干部建设计划、财务管理的办法及时下达住房建设单位。离退休干部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移交政府前按军队规定执行,移交后按有关规定执行。住房租金改革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提租补贴经费移交前由军队负责解决,移交后由国家财政专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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