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化对征地工作的管理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强化对征地工作的管理,严格查处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强调,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通知要求各地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登记时,要深入村组,实地调查。既要防止克扣、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要防止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漫天要价、谎报地类、扩大面积和有关部门借征地之名“搭车收费”,加重用地单位负担。
  对保证征地费用依法使用和管理的问题,通知要求,土地补偿费要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规定标准支付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兴办企业。
  通知同时强调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监督机制。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