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 公民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市级以上开发、拆迁企业出售及安置的房屋和区属以上企业有自建的房屋向市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区级以下开发、拆迁企业出售安置的房屋和街道企业自有自建的房屋、私人自有自建房屋向所在区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新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为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公民身份证件。 个人新建房屋登记 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与证件:建筑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良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购买商品房登记 权利人应当在拆行协议或购房协议履行后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购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权利人申请房屋主权初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与证件;(1)购房证明书;(2)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商品房预售合同);(3)房屋分户平面图;(4)缴款发票;(5)交易监证文书和缴纳有关税费凭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新房须预先登记,交易监证文书和缴纳有关税费凭据经权利人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交易监证取得。 拆迁安置中交换产权或购买的房屋登记 权利人申请产权初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料与证件;(1)房屋拆迁协议书;(2)房屋拆迁产换证书或购房明书;(3)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5)房屋分户平面图;(6)缴款发票。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须经预先登记。 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析、兼并等转移产权的房屋登记 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与证件;(1)原房屋产权证件;(2)买卖、交换协议书、经公证的赠与书或继承书;(3)交易监证文书和缴纳有关税费凭据。交易监证文书和缴纳有关税费凭据经权利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交易监证取得。属于分析、兼并的房屋,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分析协议书和有关部门批准产权转移的文件。 扩建、改建的房屋登记 产权人应当从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提交:①原房屋产权证件;②建设许可证;③建筑红线图;④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补证 房屋权利书遗失、毁灭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证登记。承 办 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 7512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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