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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局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纳税新规


摘自:北京晨报 7/25/2003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规定,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上述政策适用于2003年3月1日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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