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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房屋不得上市出售


摘自:福州房产超市 7/15/2003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八种房屋不得上市出售。这八种房屋是: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各省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其它按照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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