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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房产测量新规定 5月1日起实行


摘自:京华时报  4/15/2002

  记者周华公 建设部下达通知指出,自5月1日起,对已有的《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部分,按新的规定进行房产测量。这个新规定更具体地说明了容易引起争议的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

  该新规定对在面积测量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房高、外墙墙体、斜面结构屋顶、不规则围护物、变形缝、非垂直墙体、楼梯下方空间、公共通道等作了详细说明。

  
  规定明确,凡是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以及阳台、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依照规定,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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