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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补偿不到位 用地不审批


摘自: 3/21/2004

    福州市继出台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近日又决定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补偿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提出,凡未将总额50%征地补偿费汇入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的用地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的申报。《通知》指出,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设立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县(市)区在征用土地时,应根据所征土地区位、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用途、产业产值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通知》要求,要落实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位,自觉接受被征地村民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县(市)区必须认真组织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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