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
榕房估字第(2000)01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福州市实施(房地产估价规范)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估价的所有活动。
  市属八县(市)的房地产估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外取得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我市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向市房地产估价学会报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师系指依法取得资格的注册房地产估师、注册资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签章制度,估价报告应由一名以上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学会负责受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申请、初审、登记、监制和颁发。
  第六条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需向市房地产估价学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证书房地产估价师在聘用单位执业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有效,仅限于本人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实行签章备案例,持章的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期间,应当进行年检,年检时填写《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业绩登记表》,报市房地产估价学会备案。
  第九条 持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在聘用单位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一年。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当交回执业专用章,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有效期等同于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续期注册的,持章人应向市房地产估价学会申请办理执业专用间续期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学会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收回执业专用章的:
  (一)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或注册证书的;
  (二)脱离房地产估价工作岗位的;
  (三)在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签章和转借、涂改、私自仿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
  (四)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下当竞争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做不实报告的。
  (七)出现重大评估错误累计二次以上的;
  (八)以个人名久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福州房地产估价学会负责解释。

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学会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