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投资兴业落户新规定
(1)对于1998年12月15日以后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办理《房产证》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或城镇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已入住满2年的(我市市区满3年的)可到现在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落户,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区、县(市)公安分局审批。具体条件为:在八县(市)城镇购买商品房面积在50至100平方米的允许迁移1个户口,100平方米以上的迁移2个户口。在我市市区购买商品房面积在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允许迁移1个户口,150平方米以上的迁移2个户口。符合上述条件者需要将户粮关系迁入我市市区的凭“福州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单”办理户粮落户手续。
(2)在我市市区投资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额在80万元以上且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在我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条件如下:年上交税额在80万元至120万元的允许迁移2个户口;年上交税额在120万元至200万元的,允许迁移4个户口;年上交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允许办理5至7个户口。符合上述条件者,由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公安、粮食部门凭“福州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单”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在我市福清、长乐等八县(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资金数额和年上交税额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控办负责解释和协调。(据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户粮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转自9月6日《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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