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管理的若干规定
榕工商〔1998〕517号
榕房综〔1998〕227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行为,维护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交易秩序的正常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销售、预售广告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是指商品房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将已建成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销售或者预售给承购人的广告行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销售、预售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开发企业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房地产项目名称;
4、属于住宅小区的,必须公布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事项;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3、预售款监管银行名称和帐号;
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表示的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层次、朝向未作调节的基准价以及对层次朝向调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中说明的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并注明实际比例。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涉及内部装修装饰的必须真实准确。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不得含有开发企业能为承购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中不得以诋毁其他商品房预售项目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商品房销售、预售广告的违法违章行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市辖八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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